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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力促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有“干货”

发布日期:2019-06-19来源:广州日报作者:周婉琪字体:[  ]背景颜色:

  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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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问题,一直深受广大群众关注,各方一直鼓励条件成熟的学校更多参与,但涉及到安全问题,其具体实施多年来遇到了很多问题,而为了打开其新局面,广东制定的《条例》中出现了史上最详细的条款,当中一些在全国也是独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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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全民健身设施的第三十三条指出,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学校体育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可以根据国家规定采取免费、优惠或者有偿开放方式,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收费标准应当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示。

  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与公众依法约定卫生、安全责任,定期检查和维护体育设施,保证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安全、有序。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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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全民健身设施的第三十四条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机制,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明确开放学校的基本条件、开放时间、开放对象、开放场地、收费标准,向公众公布开放学校和场地名录,并加强对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监督。

  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管理、与乡镇(街道)联合管理、组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或者外包管理等方式;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统一实施外包管理。

  新建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考虑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实际需要,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隔离。已建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未与教学、生活区域隔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结合实际进行隔离改造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推动向社会开放。


  图/廖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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