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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级体育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前置审查和办理变更、年检等事项的指南(试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公示

关于《广东省级体育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前置审查和办理变更、年检等事项的指南(试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8-01-31来源:广东省体育局作者:字体:[  ]背景颜色:

2018年1月23日上午9:00我局对《广东省级体育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前置审查和办理变更、年检等事项的指南(试行)(审议稿)》(以下简称《指南》)召开了现场听证会,积极征求各方意见,对《指南》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讨论,并对其进一步修缮。现将《广东省级体育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前置审查和办理变更、年检等事项的指南(试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含听证会会议纪要)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020--37591040,传真:37591025

附件:1.《广东省级体育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前置审查和办理变更、年检等事项的指南(试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广东省级体育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前置审查和办理变更、年检等事项的指南(试行)》听证会会议纪要

      3.《广东省级体育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前置审查和办理变更、年检等事项的指南(试行)(拟定稿)》

附件1

《广东省级体育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前置审查和办理变更、年检等事项的指南(试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广东省级体育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前置审查和办理变更、年检等事项的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征求了省民政厅、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省体育局直属各单位以及各省级体育社团的建议,现将有关修改建议及采纳情况总结如下:

一、省民政厅提出3点修改建议:第一,将《指南》第一条(七)“应有专职工作人员、会员大会依规推选的负责人(法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长、监事长等)、有关组织机构(理事会、管理层、监事会等)”修改为“应有专职工作人员、会员大会依规退选的负责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有关组织机构(理事会、管理层、监事会等)”;第二,将八条“社团的名称、机构、法人代表和副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的变更以及章程的修改等,应当按登记管理机关关于变更登记的具体要求,下载表格,填报有关材料交广东省体育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批”修改为“社团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的变更以及章程的修改等,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关于变更登记的具体要求,下载表格,填报有关材料交广东省体育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批”;第三,建议删除第五条“筹备成立社团的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的内容;第四,建议将第十条“社团须认真执行年度检查制度,凡在检查年度12月31日以前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修改为“社团须认真执行年度检查制度,凡在检查年度5月31日以前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前三点修改建议,把不当之处进行了更正,修改合理,我们均同意采纳;其中,第四点修改建议没有予以采纳,还是以原来制定的时间点为准,因为目前省登记管理部门的办事指南中明确提出“凡在检查年度12月31日以前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除上述单位有修改建议外,省体育局各机关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各省级体育社团均无修改意见。

附件2

《广东省级体育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前置审查和办理变更、年检等事项的指南(试行)》听证会会议纪要

一、时间:2018年1月23日上午9:00-11:00

二、地点:广东省体育局二楼221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共41人):广东省体育局群体处4人、指导单位代表6人、院校专家2人、地市体育部门代表9人、省级体育社团代表10人、群众代表10人

四、会议主题:讨论《广东省级体育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前置审查和办理变更、年检等事项的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的合理性、可行性及风险性。

五、主要流程及内容:

1.主持人群体处钟志金处长介绍出席听证会的各位代表;

2.钟志金处长介绍当下我省体育社会团体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并对《指南》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3.群体处代表介绍《指南》前期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4.各听证代表发言:

院校代表赖老师提出:1、文件事项名称应增加“前置审查”的界定表述;2、将第九条“未经广东省体育局审查同意成立的体育社团及其筹备机构”改为“未需广东省体育局审查同意成立的体育社团及其筹备机构”;(建议合理,予以采纳)

佛山市体育部门代表提出:在《指南》中增加关于对违规社团进行处罚的表述内容。(建议未采纳,因为“处罚”内容超出了该文件的范畴,且体育部门没有处罚权)

广州市体育部门代表提出:1、在《指南》中增加关于社团党建的要求;’2、删除《指南》中的“第九条”;3、建议增加关于“对评估获得一定等级的社团给予年度免检的资格”的有关内容。(建议未采纳,因为关于党建、社团免检等内容涉及登记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权益,超出了《指南》的范畴,故未采纳)

珠海市体育部门代表提出:在《指南》中明确办理事项的时间期限。(采纳该建议)

清远市体育部门代表提出:在前置审查过程中,对发起人和负责人审查的重要性,并介绍分享了一起案例。

韶关市体育部门代表提出:如何更好地审查、判定社团发起人(发起单位)在行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与会代表互相讨论。

河源市体育部门代表提出:尽量简化表述,避免重复表达。(采纳该建议)

肇庆、江门市体育部门代表和省级体育社团及群众代表均未提出修改建议。

5.与会专家及代表对《指南》的风险性进行了评估,一致表示风险可控,基本无实施风险。

6.钟志金处长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附件3

广东省体育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前置审查和办理变更、年检等事项的指南(试行)

事项名称:体育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前置审查和办理

          变更、年检事项

设立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

          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广东省体育局112室(广州市越秀区晴澜路68号)咨询电话:020-37591040

一、成

第一条 成立社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拥有能够体现公平、民主、自主、自治,代表本社团成员共同意愿,有利于行业整体发展的章程,且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社会组织。其宗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法人的自由和权利;
    ()业务活动内容必须属于广东省体育局主管的业务范围,并执行国家发展体育的方针、政策,通过开展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活动,促进我省体育事业蓬勃发展;
    ()名称应当冠以“广东省”、“广东”等字样,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申请成立体育社团,发起单位或发起人数量应为8个或8个以上(应分布于5个以上地级市),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应当在广东省和拟成立体育社团的领域,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其中:申请成立的体育社团属于奥运运动项目的,主要发起单位必须是省体育局直属的项目管理单位);

()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作为发起人,也不成为会员。主要发起人、发起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担任社团的首届负责人;

()广东省级体育社团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没有必要成立的不能再成立(奥运竞赛项目,省内仅限成立一个);

()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不少于50个(分布范围需覆盖15个以上地级市);

()拟成立广东省级体育社团应将各地级以上市成立有该项目的市级协会吸纳发展成为团体会员(吸纳的市级协会必须属于地市体育行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且上年度年检为合格);

    ()其他省登记管理部门要求的条件.

第二条 成立社团应当按照本指南和有关规定,在社团筹备阶段登记成立阶段分别提出申请和相关资料。
    第三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应当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广东省体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广东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
    (一)8个以上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负责人联名签章的发起成立申请书,以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书需阐明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具备的代表性等情况

(二)8个以上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情况简介。单位发起的,发起单位提交《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登记表》(编号A001,含单位简介、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良好经营记录证明,以上材料加盖发起单位公章个人发起的,发起人提交《社会团体发起人登记表》(编号A002,含个人履历、身份证明)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社团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四)拟任法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工作单位、职务及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证明、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五)拟任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有工作单位的;可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需由本人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六)拟任法人履责承诺书

   (七)秘书长专职承诺书(专职:不再在其他协会担任职务)

   (八)拟定负责人员架构名单(社团领导需注明:姓名、性别、现工作单位、职务)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广东省体育局在收到筹备成立社团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成立社团的必要性;
    (二)是否符合本指引及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
    (三)发起人(发起单位)在本省、本领域是否具有代表性、影响力

(四)发起人(发起单位)地域覆盖性,是否覆盖5个以上地市的要求;
    (五)申请成立的社团是否具备开展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以及具有一定水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广东省体育局收到申请材料后,35个工作日内出具前置审查意见。(详见附件1.前置审查流程图)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应当在批准之日6个月内开展成立工作,召开会员大会,审议社团章程,产生执行机构、选举协会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筹备工作完成后,需向广东省体育局递交以下材料:
    (一)社团负责人签署的登记成立申请书;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附会员大会签到表、参会人员合影);
    (三)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单(秘书长以上〉及其备案表,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编号A00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A004)、《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A005)、《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编号A00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A007)、《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编号A008)、负责人名单自拟,按职务排序会长(主席、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

(四)验资证明、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五)社团法人未担任其他社团法人的声明书(声明人需签名)

(六)拟定办事机构和负责人员架构情况

(七)会员名册和入会回执;

1、会员名册可参照《社会团体会员名册》(编号A010)拟定

2、入会回执可参照《社会团体入会登记表》(编号A011)拟定

3、个人会员回执须由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回执须加盖单位印章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条 广东省体育局对递交材料进行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有关表格材料盖章通过,再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部门递交全部资料,办理正式成立,申请发证。

二、变

第八条 社团的名称、住所、法代表和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的变更以及章程的修改等,应当按登记管理部门关于变更登记的具体要求,下载表格,填报有关材料交广东省体育局业务处室审批

(一)广东省级单项体育社团办理变更的有关情况先征求省体育局直属的项目管理单位意见由局业务处室审核报批;

(二)涉及党政领导干部或其他公职人员担任社团主要负责人的,需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规范在职和退()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有关规定精神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提前办理审批报备工作。(省体育局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须经报局人事部门审核签批,其余干部由任职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审批)    

第九条 登记成立广东省体育局审查的省级体育社团及其筹备机构,按省登记管理部门要求程序办理。

三、年

第十条 认真执行年度检查制度凡在检查年度12月31日前经广东省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社会体育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每年5月31日之前,社团需登录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www.gdnpo.gov.cn),将填写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及其他材料(相关附件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监事长签字、社会团体印章)(详见附件2.年检办理流程图)

第十二条 社团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年度检查不通过的社团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社团,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四、其

第十 其他办理事项及未尽事宜应按照省对社团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办理。

第十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或政策法规、依据有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指南解释权属广东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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