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训练单位:
根据体育总局《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运动员平时训练奖实施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12〕26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92号)和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体育局《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290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体育运动员平时训练奖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局体育事业单位实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运动员平时训练奖的范围,是广东省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所属优秀运动队在编在册在训的体育运动员,实施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与省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时间同步进行。
二、平时训练奖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平时训练奖水平按照不低于省属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原则核定,基准线水平、调控比例以及奖励性平时训练奖总量的原则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92号)有关绩效工资的规定。
(二)运动员平时训练奖总量在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
三、平时训练奖分配
平时训练奖分为基础性平时训练奖和奖励性平时训练奖两部分。
(一)基础性平时训练奖主要由运动员岗位津贴和节日补贴两部分组成,其基础性部分所占比例根据运动员所属单位公益性质及我省绩效工资有关文件政策确定。运动员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运动成绩等因素,对应的比赛层次需与成绩津贴挂钩,统一标准(详见附表1),按月随工资发放;节日补贴在平时训练奖总量内按国家节假日规定及单位实际参照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标准自行确定发放办法,发放总额不得超过机关水平。
(二)奖励性平时训练奖主要体现运动员的比赛成绩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训练单位根据运动员的比赛成绩、平时训练水平、完成训练计划情况、在队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每位运动员的奖励性平时训练奖,从有利于队伍管理及提高成绩的目的出发,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平时训练奖具体项目、标准和分配方式由各训练单位研究确定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三)充分发挥平时训练奖的激励导向作用。在平时训练奖分配中合理拉开差距,坚持优绩优酬,重点向承担奥运会、全运会比赛任务,训练刻苦和成绩突出的优秀运动员倾斜。制定运动员平时训练奖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在单位公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实施平时训练奖后,各训练单位不得在核定的平时训练奖总量以外发放任何津贴补贴,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实施平时训练奖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原则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92号)和体育总局《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运动员平时训练奖实施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12〕265号)。
四、相关政策
(一)岗位津贴,根据运动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所取得的最高获奖名次确定(全国比赛为最重要一次)。运动员获奖名次的确定办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认可的与成绩津贴挂钩的比赛成绩确定,成绩津贴未涉及到的比赛按我省有关文件执行。
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根据其训练水平和实际贡献,岗位津贴按照比主力队员低一档的标准执行。
(二)运动员获奖名次有提高的,可以从取得成绩的第二年1月起,执行相应的比赛名次的岗位津贴标准。其中首次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从取得成绩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运动员岗位津贴。一年内多次取得多项获奖名次的,按其中最高一项名次确定岗位津贴。
(三)停训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间,平时训练奖原则上从停训的次月起停发。
(四)取得运动成绩的试训运动员发放基础性平时训练奖中的运动员岗位津贴,并按其所取得运动成绩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的70%执行,不执行节日补贴和奖励性平时训练奖。
(五)对在国内外各类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根据比赛层次和获奖名次,按国家和本省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不纳入运动员平时训练奖总量。
(六)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训练、比赛任务和单位规定的其他任务的运动员,应全额发放基础性平时训练奖。对于考核不合格、病事假、未履行岗位职责及其他情况应扣减平时性训练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运动员实施平时训练奖所需经费,与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资金渠道一致。
(二)体育事业单位平时训练奖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规范财务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平时训练奖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六、组织实施
(一)广东省体育局负责指导直属训练事业单位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的实施工作。体育事业单位具体实施运动员平时训练奖,制定具体运动员平时训练奖分配办法并报省体育局批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准。
(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体育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平时训练奖的有关政策。
本意见由广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省体育局事业单位运动员岗位津贴参考标准表
广东省体育局
2014年11月24日
公开方式:不公开
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广 东 省 体 育 局 2014年11月25日印发
附件
广东省体育局事业单位运动员岗位津贴参考标准表
单位: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