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变更、年检等事项的办事指南(试行)》的
公示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对省级体育社团的业务指导,进一步规范省级体育协会办理相关事项的程序,我局草拟了《广东省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变更、年检等事项的办事指南(试行)》,现将该办事指南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如对《办事指南》内容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可将意见及理由说明(须加公章或签名)函告我局。
联系电话:020-37591040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晴澜路68号
邮政编码:510105
附件:《广东省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变更、年检等事项的办事指南(试行)》
广东省体育局
2017年11月15日
附件:
广东省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变更、年检等事项的办事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事项名称:全省性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办理变更、年检等设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广东省体育局112室(广州市越秀区晴澜路68号)咨询电话:020-37591040
一、成 立
第一条 成立社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代表本社团成员共同意愿的章程,其宗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法人的自由和权利;
(二)业务活动内容必须属于广东省体育局主管的业务范围,并执行国家发展体育的方针、政策,通过开展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活动,促进我省体育事业蓬勃发展;
(三)名称应当冠以“广东省”、“广东”等字样,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申请成立体育社团,发起单位或发起人数量应为8个或8个以上(其中分别覆盖5个以上地级市),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应当在拟成立的体育社团地域、领域具有社会认知的影响力、代表性、权威性(申请成立的体育社团属于奥运运动项目的,主要发起单位必须是省体育局下属相关训练中心或直属单位);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作为发起人,也不成为会员。主要发起人、发起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担任社团的首届负责人;
(五)省级体育社团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没有必要成立的不能再成立(奥运竞赛项目,省内仅限成立一个);
(六)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其注册经费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七)应有专职工作人员、会员大会依规推选的负责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有关组织机构(理事会、管理层、监事会等);
(八)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不少于50个(分布范围需覆盖15个以上地级市);
(九)社团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十)应具备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十一)社团应将各地级以上市成立有该项目的市级协会,吸纳发展成为团体会员。
第二条 成立社团应当按照本指南 和有关规定,在社团筹备阶段和登记成立阶段分别提出申请和相关资料。
第三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应当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广东省体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广东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
(一)8个以上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负责人联名签章的发起成立申请书,以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书需阐明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代表性等情况;
(二)8个以上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情况简介。单位发起的,发起单位提交《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登记表》(编号A001,含单位简介、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良好经营记录证明,以上材料加盖发起单位公章;个人发起的,发起人提交《社会团体发起人登记表》(编号A002,含个人履历、身份证明)。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社团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四)拟任法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工作单位、职务及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证明、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五)拟任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派出所出具);
(六)拟任法人履责承诺书;
(七)秘书长专职承诺书(专职:不再在其他协会担任职务);
(八)拟定负责人员架构名单(社团领导需注明:姓名、性别、现工作单位、职务);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广东省体育局在收到筹备成立社团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成立社团的必要性;
(二)是否符合本指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
(三)发起人(发起单位)在本省、本领域是否具有代表性、影响力;
(四)发起人(发起单位)地域覆盖性,是否覆盖5个以上地市的要求;
(五)申请成立的社团是否具备开展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以及具有一定水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申请人答复,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筹备的批复,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转呈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补正材料后,可重新提交申请)
第五条 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应当在前置审查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成立工作,召开会员大会,审议社团章程,产生执行机构、选举协会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筹备工作完成后,需向省体育局递交社团登记成立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团负责人签署的登记成立申请书;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附会员大会签到表、参会人员合影);
(三)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单(秘书长以上〉及其备案表,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编号A00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A004)、《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A005)、《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编号A00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A007)、《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编号A008)、负责人名单(自拟,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务排序);
(四)验资证明、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五)社团法人未担任其他社团法人的声明书(声明人需签名);
(六)拟定办事机构和负责人员架构情况;
(七)团体会员名单;
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
名单后应附上所有会员的回执,个人会员回执须由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回执须加盖单位印章;
会员名册可参照《社会团体会员名册》(编号A010)拟定,入会回执可参照《社会团体入会登记表》(编号A011)拟定;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广东省体育局在收到社团登记成立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会员大会是否依规召开;
(二)是否满足本指南第一条中的有关条件;
(三)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予以申请人答复,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批复,并办理相关手续的盖章,完成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说明,并退回、整改。
第七条 成立社团的申请经广东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后,社团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再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资料,办理正式登记。
二、变 更
第八条 社团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和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的变更以及章程的修改等,应当按登记管理机关关于变更登记的具体要求,下载表格,填报有关材料交广东省体育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批。
其中,省级单项体育社团办理变更的有关情况需先征求该运动项目有关的业务处室或相关业务训练基地(中心)、直属单位意见,存在异议的,经局相关业务处室研究后,再决定是否同意办理;不存在异议的,经核查后,符合要求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条件的予以退回,说明原因。
变更中若涉及党政领导干部或其他公职人员担任社团主要负责人的,需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规范在职和退(离)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有关规定精神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提前办理审批报备工作。(一般在任职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办理)
第九条 未经广东省体育局审查同意成立的体育社团及其筹备机构,按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要求的程序办理。
三、年 检
第十条 社团须认真执行年度检查制度,凡在检查年度5月31日以前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每年5月31日之前,社团需登录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www.gdnpo.gov.cn),将填写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及其他材料(相关附件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监事长签字、社会团体印章)报广东省体育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批,审批通过的,给予同意盖章,再由经办人呈登记管理机关。
其中,省级单项体育社团办理年检的有关情况需先征求该运动项目有关的业务处室或相关业务训练基地(中心)、直属单位意见,各有关项目中心(单位)应审查该协会年度内开展活动是否符合本部门的管理规定,存在异议的,经局相关业务处室研究后,再决定是否同意办理;不存在异议的,经核查后,符合要求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条件的予以退回,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社团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广东省体育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对社团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社团在年度内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省体育局给予年检通过并盖章;社团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或章程行为,情节较轻,待局领导同意后,给予年检通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年检不通过。
第十四条 年度检查不通过的社团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社团,拒不接受省体育局和省民政厅整改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 他
第十五条 其他办理事项及未尽事宜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要求执行办理。
办事流程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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