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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1+1聚焦《民法典》②|到体育场馆运动中受伤,不再“我伤我有理”

发布日期:2021-01-18来源:南方+作者:彭博字体:[  ]背景颜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正式实施。对体育来说,“民法典时代”的到来意义重大,将为中国体育行业未来的发展夯实基础。

  日前,“体育1+1”栏目联合广州市律师协会文化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主任邹耀明带来专业点评。本期重点解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场馆可对人身安全事故免责”,栏目嘉宾将通过案例解析,帮读者更好理解相关法律。

  案例:“跑步伤害案”

  2014年3月,北方某省份运动爱好者王先生在田径场的跑道上跑步时,未理会田径场中央草坪旁的禁止进入警示牌,跨过护栏想抄近路走出田径场,结果被护栏绊倒,导致左臂骨折。王先生随后到医院医治,花费数万元医药费,并定为十级伤残。

  后来,王先生将田径场的管理方告上法庭,法院酌情被告对原告承担30%的责任赔偿。

  律师点评:

  以上述“跑步伤害案”为例。《民法典》实施之前,在体育场馆、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类似伤害事件,大部分抱着“我死我有理”“我伤我有理”“息事宁人”的态度,场馆经营管理方或活动组织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民法典》实施后,“明确规定体育场馆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体育场馆管理方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不承担任何责任;有过错才赔偿,不再是“我死我有理”“我伤我有理”。

  安全是体育场馆经营前提

  记者:运动、健身已成为众多市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提供运动、健身服务的体育场馆、设施,进行经营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邹耀明: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大众观看体育赛事和参加体育活动的热情也日益高涨。体育消费和体育产业顺理成章得到快速发展。国办发[201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令[2020]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倡导全民健身、鼓励体育消费、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兴办体育产业、取消体育赛事审批制度、允许社会力量兴建体育场馆、允许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出资举办体育赛事。

  因体育场馆和体育活动易发生群体性安全事故,所以经营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完善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记者:《民法典》对此有哪些法律规定?

  邹耀明:《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体育场馆和体育活动的经营者、管理者及组织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怎样做,才算“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邹耀明:体育场馆和体育活动经营者、管理者及组织者在举办体育活动过程中,首先要保证体育场馆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或体育行业标准;第二,体育场馆和赛事活动管理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标准,比如游泳场馆必须配备有救生设施、相应数量具有资质的救生员方可开放;第三,对未成年人参加体育活动应当有安全保障措施;第四,对相对高危体育项目,举办者应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例如马拉松群众赛事的举办者应尽到告知参加者务必做赛前体检等相关安全义务;第五,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必须取得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高危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此外,还应制定防止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措施,比如体育赛事中场外观众对运动员、裁判实施的侵害行为。综上所述,体育场馆、体育活动的经营者、管理者及组织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方可免责。

  高危体育项目适用过错原则

  记者:体育行业中,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管理办法》,而《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第八章也提到“高度危险责任”,这两个“高危”有何区别?

  邹耀明:两个“高危”的含义不一样。体育的“高危”指在体育项目层面的危险程度;《民法典》中的“高危”,是指从整个社会层 面的危险程度。

  记者:体育的“高危”指什么?

  邹耀明: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第32条、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情况下,经行政许可批准可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国家体育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列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并予公告,有些省市还将漂流、蹦极、射击、射箭、卡丁车、轮滑、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热气球、帆船、冲浪等列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也是高消费体育项目,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参加的人数会越来越多,是体育产业高度发达的标志之一。顾名思义,这类体育项目的危险性极高,故必须特殊行政许可才可经营。

  记者:《民法典》的“高危”指什么?

  邹耀明:《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列举“民用核设施致害”、“民用航空器致害”、“高度危险物(易燃、易爆、剧毒、高辐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致害”、“高度危险活动(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致害”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上述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根据《民法典》规定,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与《民法典》“侵权责任”中“高度危险责任”章节列举的事项,表面看起来相似,都有高度危险的属性,但是法律上有着本质的区别。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才适用,否则不适用。

  《民法典》并没有将高危体育项目列举为“高度危险责任”章节特别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故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致害他人仍然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


  图 /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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