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体育局关于竞赛和活动审批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粤体办〔2015〕35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有效期届满失效,原文评估修订后出台《广东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赛事和活动审批事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本情况如下:
一、起草背景依据及目标任务
2014年10月2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省体育局于2015年正式印发了《办法(试行)》。文件实施以来,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深入贯彻执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办法(试行)》已明确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不搞变相审批,不搞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行为,彻底打破社会办赛制度壁垒,体育赛事活动空前活跃,组织水平和质量逐步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需求和意愿,同时发现和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繁荣体育竞赛市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基本达到预期目的。
二、办事指南
(一)体育赛事和活动审批事项受理单位:广东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联系方式37591044,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晴澜路68号。
(二)办事流程:1.申请人向申请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省体育局审批;3.涉及到全国及以上赛事提交到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中心审批。
(三)材料清单:赛事举办方案、市体育局或市政府批复原件、赛事举办经费来源说明。
(四)办理时限:须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应当自收到请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报送;无须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应当自收到请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修订理由及新旧政策差异和衔接
因《办法(试行)》于2018年有效期届满失效,我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了评估工作,评估最终意见为修订个别条款并出台《广东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赛事和活动审批事项管理办法》。
一是修改文件名称。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的表述,将《广东省体育局关于竞赛和活动审批事项管理办法(试行)》改为《广东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赛事和活动审批事项管理办法》。
二是文件起草依据增加国家体育总局今年来发布的有关体育赛事和活动的管理规定,如《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体外字〔2014〕519号)、《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15〕190号)。
三是在职责划分中,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体育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函》,将原“广东省青少年训练竞赛中心和广东省社会体育中心作为保留项目审核、审批工作的承办部门,具体职责划分如下:奥运、全运项目以及竞技体育竞赛和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广东省青少年训练竞赛中心承办;其他体育竞赛和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广东省社会体育中心承办”改为“广东省体育赛事和活动审核、审批工作由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负责。具备承接赛事活动审核、审批工作条件的单项运动协会和运动中心经省体育局授权后可开展相关赛事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同时增加赛事安全条款“体育赛事和活动承办地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作出并履行安全承诺,确保赛事活动安全”。
四是增加“申办者应在活动举办至少30日前提出申请”。
四、解读途径及时间
提请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及在局门户网站进行政策解读。解读时间为《办法》正式发布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