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体育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南方+推出《体育法》系列解读,第三篇聚焦体育仲裁的相关内容。
伴随着体育产业化、商业化发展,体育纠纷越来越多。新《体育法》修订之前,中国一直未设立体育仲裁机构,体育纠纷由体育单项协会内设的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解决,而不是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解决,缺乏独立性、公正性,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没有体育仲裁机构,体育纠纷就没有独立第三方的‘法官’。比如某单项体育协会的运动员受到了该协会的处罚,但运动员不服,之前也只能通过协会内部的仲裁委员会裁决,协会相当于又当‘被告’又当‘法官’,裁决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广东省律协文化传媒与体育法律专委副主任、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主任邹耀明表示。
新《体育法》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外部体育仲裁制度,增设的“体育仲裁”章节,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体育仲裁规定一直未能落地的现状,对于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该章节虽然只有10项条文,但涵盖了体育仲裁的独立地位、体育仲裁范围、机构设置、与体育组织内部救济的衔接、裁决的法律效力等基础性内容,框架较为完整,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新法明确了体育仲裁的范围。因不服体育组织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决定而引发的纠纷,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体育仲裁,此外用兜底的形式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也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第92条还将《仲裁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事项作了排除,这意味着劳动争议和可商事仲裁范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不能提交体育仲裁来解决。
“设立体育仲裁机构的另一个好处是,对于体育行业内部的一些处罚决定,若受罚者不执行的,当事人可将体育仲裁的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让公正、公平的处罚结果得以落实。”邹耀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