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体育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体育法》系列解读第四篇聚焦体育执法机制的相关内容。
新《体育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执法机制,为体育执法提供必要的保障,但目前全国普遍没有设立专门的体育行政执法岗位。广东省律协文化传媒与体育法律专委副主任、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主任邹耀明建议,强化我省体育执法机制,将体育行政执法纳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立专门的体育行政执法岗位。
《体育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体育工作,建立体育执法机制,为体育执法提供必要保障,应当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同时新《体育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履行在体育赛事及其公共安全、反兴奋剂、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及举办赛事、体育场馆设施、全民健身、体育产业与体育消费市场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责。
邹耀明介绍,《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将体育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的相关行政检查权以及行政强制措施权纳入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级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根据体育行政执法的事项及内容,对体育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有特殊要求,因此,体育行政执法的人员既要有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又要熟悉体育专业知识,更要掌握基础法律知识及与体育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邹耀明建议,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中,根据体育行政执法的特点,需设置专门的体育执法岗位,并定期聘请体育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培训,以保证体育行政执法的质量,助力我省体育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