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省局政务 > 政策解读

广东省大中小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16来源:本网作者:字体:[  ]背景颜色:

  相关链接:《关于在全省大中小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关于在学校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的相关规定和《体育总局 中央编办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体人规字〔2023〕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体育局联合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在全省大中小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少年强、青年强则中国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强调“要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锻炼意志”。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0〕36号),要求配齐配强体育教师,开齐开足体育课,办学条件全面改善,学校体育工作制度机制更加健全,教学、训练、竞赛体系普遍建立,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育人成效显著增强,学生身体素质和综合素养明显提升。

  二、政策依据

  2020年4月27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并于8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下发了《意见》。其中第六点大力培养体育教师和教练员队伍中明确,制定在大中小学校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制度,明确教练员职称评定、职业发展空间等。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三十一条明确,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

  2022年3月3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要领导签批同意,省体育局联合省教育厅印发《广东省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第一条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中明确,在大中小学校增设教练员岗位,制定我省大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将学校教练员职称评定纳入体育教练员职称体系,建立学校教练员与教师职称贯通机制。畅通优秀退役运动员、教练员进入学校担任专兼职学校教练员的渠道。

  2023年1月16日,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人社部印发《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

  三、研制过程

  (一)深入调研,充分摸清实际需求。分别赴广州、中山、佛山、东莞开展实地调研,与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高等院校等开展座谈,广泛收集各方意见,全面梳理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的目的、意义和基本思路。

  (二)认真研究,横向对比外省经验。充分研究国家四部委出台的实施意见精神,领会精神实质,结合广东实际,确定基本原则框架。对比分析外省已出台文件,充分吸纳好的经验做法,融合充实我省实施细则。

  (三)广纳意见,修订完善实施细则。自5月形成实施细则初稿后,先后经过四轮征求意见,分别向高校专家学者、基层体育和教育工作者,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人社厅,各地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省直属大中小学校,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实施细则相关条款。

  (四)规范流程,严格落实制发要求。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要求,严格履行起草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10月18日,组织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广州体育学院等院校专家学者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于12月1日,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提请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后,省体育局联合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正式印发《实施细则》。

  四、主要内容

  (一)设置范围

  根据国家四部委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大中小学校工作实际,从普遍可设置、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学校及未达体育教师配比学校和招收高水平运动队高校等应当设置、教育研究院(教师发展中心)应当设置并统筹解决学区体育教练员不足等三个层次,对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范围做了明确要求。

  (二)岗位设置

  明确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专岗专用,按规定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编制或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内统筹。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社会力量合作,缓解体育师资力量不足。

  (三)岗位职责

  明确学校体育教练员负责运动专项训练和组织竞赛工作,协助开展学校体育教学的具体职责。

  (四)任职条件

  在国家四部委制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对学历和专业条件进一步明确。任职学校体育教练员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且应具备省级以上优秀运动队、职业体育俱乐部运动队、高等院校高水平运动队、地市级以上体育运动学校等三年以上专业运动训练经历。在专业条件方面,任职高等院校的应具备运动健将以上等级称号,任职中小学校的应具备一级运动员以上等级称号,任职欠发达地区及乡村中小学校的可适当放宽专业条件。

  (五)职称体系

  纳入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系列,职称层级、岗位等级和评价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岗位聘用

  原则上与国家四部委文件精神保持一致。

  (七)保障措施

  一是根据广东省《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作用,开展相应项目体育训练,引导支持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体教合作共建学校建立高水平运动队。

  二是充分利用体育教练员抓好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建设,畅通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升学渠道,探索建立高校和我省重点体校、学校对口招收优秀运动员的人才培养输送机制。

  三是加大省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的选聘入校力度,鼓励支持取得大赛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应聘体育教练员岗位,纳入市县回流引进人才安置等政策范围。

  (八)组织实施

  从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鼓励各地依据《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制定实施方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