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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广东省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17-11-06来源:广东省体育局作者:字体:[  ]背景颜色:

经广泛征求意见及召开听证会等,现将《广东省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审议稿)》修改意见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一、广泛征求省体育局系统及各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意见采纳情况

1、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按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体经字〔2014368号)要求,对体育彩票公益金捐建的全民健身器材的宣传标语做了修改,建议第九条修改如下”全民健身器材场所应按《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体经字〔2014368号)在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彩票捐赠标牌。标牌上必须标有“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 全民健身工程”字样,体彩标志应当醒目、美观、耐用。 每件器材上必须标有“中国体育彩票捐赠-公益体彩 乐善人生”字样、体育彩票图案及合同编号,每个字体不小于1cm。”            

2、省体育场馆器材设备中心:建议与总局最近颁发的《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相衔接。

3、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建议增加:对“恶意或故意破坏”(包括多次实施干扰全民健身器材及设施使用)全民健身器材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及受赠单应及时通过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4、广州市体育局: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且不存在第二十条中所列情况的,应予以更新”的表述相互矛盾,建议进一步明晰该条文意图。

5、佛山市体育局:第二章第二项改为“(二)全民健身实用性、操作性强”。第十二条,受赠单位应当对全民健身器材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要求后加上“每年度”;第二十三条,应予以更新为“应予以按期及时更新”。

修改意见采纳情况:经研究,对以上修改意见全部采纳,并在修订稿中予以调整表述、明确细化等。

二、举办听证会收集修改意见及采纳情况

全体与会代表对《广东省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编制的目的、及时性以及实操性给予充分的肯定。对细化《办法》内容提出了意见,总结归纳为以下几点:

1、建议增加“商业保险”、“使用者保险”等相关内容。此条意见予以采纳,在修订稿中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表述予以修改。

2、文中几处提到“国有资产”、“固定资产”,应予以统一表述。此条意见予以采纳,在修订稿中统一为“国有资产”。

3、建议删减第六条的内容,减少具体化条件的表述。此条意见不予以采纳,理由如下:配建全民健身器材应具备《办法》规定的八个基本条件,这八个条件是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配建器材中普遍运用的原则,在《办法》中予以明确,有利于今后器材配建工作的发展。

4、建议将第八条提及的“国体认证”的表述具体化。此条意见予以采纳,修改为“国体认证中心的体育用品产品质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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