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国家队选拔应面向社会公开透明
体育总局:国家队选拔应面向社会公开透明
国家体育总局近日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国家队和国家集训队的组建选拔应公开透明,并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意见》中的十七条有三条和国家队建设有关,《意见》提出,各国家队、国家集训队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组建方案和教练员、运动员选拔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方案、办法和结果都应在网上公示。此外应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运动员,运动员可以专业队、学校、社会组织、企业、俱乐部或个人名义自由报名参加。参与选拔的运动员在通过无犯罪和不良社会记录以及政治审查和职业道德审核后,只以运动成绩作为是否入选的唯一标准,不得附带其他任何条件。《意见》还提出,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管理国家队、国家集训队的项目部负责人,以及国家队、国家集训队领队等行政管理人员,其选聘选派应征求国家队、国家集训队教练员的意见,并实行目标责任制。任期内没有完成任务的,应主动提出转岗或辞职。
《意见》提出打破运动员参加各级各类专业性体育比赛的注册壁垒,除注册运动员外,允许达到参赛标准的社会各界人员自由报名参赛,统一编排与分组,统一排名与颁奖。
《意见》还要求,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不得向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发号施令;一律不得违规审批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及活动;对地方承办或主办的体育赛事及活动,一律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各厅、司、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参加地方各级各类体育赛事及活动。
此外,《意见》提出,中国奥委会设立奖励基金,各级教练员均可向各国家队、国家集训队输送体育人才,成功入选将有适当形式的奖励,运动员获得奥运会等重大国际比赛名次,输送教练员将与现任教练员获得同等奖励。同时,对获得重大国际比赛名次运动员的教练员和培养单位进行奖励时,跨项、跨界前的教练员应与现任教练员获得同等奖励,为运动员培养做出贡献的户籍所在地和注册地省区市及体育组织将获得同等荣誉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