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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体育局办公室关于梳理统计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体育局办公室关于梳理统计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29来源:广东省体育局作者:字体:[  ]背景颜色:

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省委、省政府《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粤发〔201620号)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相关要求,我局将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梳理统计工作。现请各处(室)报送正在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材料。

一、报送范围

(一)由本处室负责起草,以省委、省政府(含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目前仍然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二)本处室起草,以局或局机关名义印发的,目前仍然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二、报送方式

各处室按要求填写本处室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填报表后,与正式文件一起报送文件。只需报送电子文本。

三、报送时间

请于2017324日前将文件报送局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各处室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梳理统计工作,认真梳理,不能遗漏。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局办公室汇总全局规范性文件后将形成目录,报局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目录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行为依据。

附件:1.省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范围认定的指导意

    见(试行);

    2.规范性文件目录填报表

 

广东省体育局办公室

2017年315  

(联系人:周传东;邮箱:24609051@qq.com


附件1

省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范围认定的

指导意见(试行)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监督范围、界定审查范围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有关标准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特征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其一般应当满足以下特征:

(一)制定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行政机关”均含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二)基于法定职权和行政法律关系制定,按公文制定规范和流程制定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三)管理对象为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内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自实施之日起一个时间段内,对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类事项多次适用。

(五)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并遵照执行。

二、规范性文件表现方式

(一)规范性文件的认定主要从内容是否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否反复适用等方面进行判断。文件公文种类和标题一般不作为是否规范性文件判断的标准。但在实践中,《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公文种类里,规范性文件较常使用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文种。标题多采用“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知”等,个别采用“公告”、“方案”、“规范”、“规程”、“规则”、“制度”和“指南”等。

(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时,一并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符合本意见第一点规定的,该类转发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按公文制定规范和流程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遵守的程序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的批复或者复函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并抄送其他行政机关遵照执行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

(一)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制定的文件;

(二)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为明确行政管理事项内部流程程序、办理时限制定的文件;

(四)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程序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制定的本单位、本系统内部行政程序规范;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进行摘录、汇编的办事指引;

(六)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技术规范;

(七)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八)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者纲要的文件;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急预案;

(十)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等;

(十一)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处理决定;

(十二)成立领导小组、议事机构的通知,会议通知、纪要及讲话材料,商洽性工作函、询问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答复事项;

(十三)就某一特定时段工作作出要求,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特点,但对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具有反复适用性的文件;

(十四)文件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但行政主体与文件涉及的其他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文件;

(十五)涉密文件;

(十六)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附件2

规范性文件目录填报表

 

填报处室:            填报日期:

发文日期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题名

收往单位

有效期

备注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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