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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保障群众有地方健身

发布日期:2019-05-30来源:中国体育报作者:黄心豪字体:[  ]背景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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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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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例》释放保障群众运动健身权利的诸多利好,不仅要求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或低收费向公众开放,还要求公办学校按有关规定向公众开放,有望解决一些城市中心区群众“想健身却无处去”的困扰。同时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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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要求,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全年不少于330天且每周不少于56小时,因季节性因素关闭的除外;因维修、保养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或低收费向公众开放,有条件的应当增加免费开放天数。管理单位在开放过程中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对于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问题,《条例》提出,公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并明确开放时间、收费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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